职权编号 |
060602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23 Y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颁布并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2 |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1997年6月28日通过,1997年12月12日施行)
第五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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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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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单位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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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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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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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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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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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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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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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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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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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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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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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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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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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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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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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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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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