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601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19 Y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82号,2005年11月23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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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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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依法进行远程、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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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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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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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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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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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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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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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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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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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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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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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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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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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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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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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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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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