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6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18 Y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通过,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
2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3月30日通过,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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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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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依法进行远程、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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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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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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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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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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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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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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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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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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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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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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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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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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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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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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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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