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6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14 Y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及非法经营走私行为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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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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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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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各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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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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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审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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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案件侦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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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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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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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案件侦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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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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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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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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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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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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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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